近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河北省2023-2024年采暖季天然氣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23〕55號),根據《通知》,石家莊、秦皇島、唐山、廊坊、定州、遷安等地區相繼上調天然氣價格,調增0.37元/立方米左右。“煤改氣”用戶費用也隨之上漲,漲至3.13元/立方米~3.15元/立方米不等。

◆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主城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石發改價格〔2023〕350號)
新華區、橋西區、長安區、裕華區發改局,高新區經發局,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石家莊建投天然氣有限公司、石家莊金明燃氣有限公司、石家莊華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安和燃氣有限公司、石家莊中燃翔科有限公司、石家莊冀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根據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2023-2024年采暖季天然氣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23〕55號)精神和全省統一安排部署,為緩解居民用天然氣購銷價格倒掛矛盾,保障居民用氣穩定,促進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按照《關于市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暨銷售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石發改價格〔2019〕438號)規定,經報市政府批準,決定調整主城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
(一)銷售價格。將居民用氣第一階梯價格由2.78元/立方米調整為3.15元/立方米,上漲0.37元/立方米。第二、第三階梯價格分別按照第一階梯價格的1.15倍、1.35倍調整為3.62元/立方米、4.25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分級用量、計量周期、階梯氣價計算及收取方式繼續執行市發改委《關于市區居民管道用氣實行階梯價格制度的通知》(石發改價格〔2017〕421號)有關規定。
(二)適用范圍。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是指通過城市燃氣管網向居民家庭供應的天然氣價格,含獨立壁掛爐采暖用氣價格(不含集中采暖用氣)、學校(含幼兒園,下同)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國家和省規定按居民用氣價格計收氣費的特定用戶的用氣價格。
壓縮天然氣(CNG)不適用上述價格。
二、價格優惠政策
(一)低保戶、特困對象、深度困難職工家庭用氣價格在第一階梯氣量內,銷售價格為2.85元/立方米,優惠0.30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階梯氣量部分不再優惠。
(二)用燃氣采暖爐獨立采暖用戶氣價,在政府規定采暖期內,執行第一階梯價格。
(三)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特定用戶氣價,執行第一階梯、第二階梯平均氣價,銷售價格為3.385元/立方米。
(四)屬于農村“氣代煤”范圍的居民用氣,執行第一檔階梯價格3.15元/立方米。
三、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14日

◆唐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市區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
各區(開發區、管理區)發改局,市直有關部門,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市天然氣有限公司:
鑒于民用天然氣指標不足以及民用天然氣門站價格上調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民用天然氣購氣成本上升,達到了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要求。為保證民用天然氣的正常供應,按照省發改委的統一要求,并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啟動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調整我市市區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
(一)基本價格
民用天然氣基本銷售價格由每立方米2.76元調整為3.13元。
(二)階梯價格
民用天然氣基本價格調整后,相應調整第二、三階梯銷售價格,第二階梯(戶年用氣量300-1000立方米以內)調整為每立方米3.35元,第三階梯(戶年用氣量1000立方米以上)調整為每立方米3.72元。
(三)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用氣價格
執行居民生活用氣價格的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博物館、紀念館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費開放的公益性文化單位用氣,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氣,養老機構用氣,養老家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用氣(不包括集中供熱用氣)調整為每立方米3.24元。
民用天然氣基本價格執行范圍為所有城鄉居民用戶,煤改氣居民用戶不執行階梯價格。
二、對困難群眾實行優惠政策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3年-2024年采暖季天然氣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23〕55號)“各地要做好對城鄉困難群體補貼工作,確保不因價格疏導影響群眾生活”的要求,對困難群眾執行優惠政策。
(一)對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和困難職工以及城市特困供養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在原優惠價格每立方米1.90元的基礎上上調0.37元,調后價格每立方米2.27元。第二、三階梯氣價執行一般居民用戶基本氣價,即每立方米3.13元。
第一階梯內的實際用氣量按照每立方米0.37元給予補貼。
(二)對農村地區煤改氣用戶中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低保邊緣家庭、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在現行價格每立方米2.76元的基礎上上調0.37元,調后價格每立方米3.13元。
在1200立方米以內的實際用氣量按照每立方米0.37元給予補貼。
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級發改、財政、民政、鄉村振興、工會等部門研究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其他規定
民用天然氣階梯價格的其他規定仍按我委《關于調整市區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唐發改價格〔2019〕229號)執行。
四、相關部門責任分工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天然氣價格疏導工作;住建部門負責嚴格規范城燃企業購氣政策,指導城燃企業保障居民用氣穩定足額供應不準限購;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農村“煤改氣”用戶、困難群眾氣價補貼資金;民政、鄉村振興、工會等部門負責落實困難群眾用氣補貼政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維護天然氣市場價格秩序;宣傳部門負責做好輿論引導;信訪部門負責暢通群眾反映渠道,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網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做好輿情排查和應對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打擊網上違法行為、串聯滋事、挑頭鬧事等行為。
五、執行范圍
執行范圍為市區管道天然氣覆蓋區域的路南、路北、開平、豐南、古冶、豐潤、曹妃甸區,高新、海港開發區、漢沽管理區以及國際旅游島。
六、執行時間
從2023年6月18日用氣量開始執行。
唐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17日

◆廊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居民用天然氣有關價格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改局、廊坊開發區發展改革和科技創新局、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辦公室,各城燃企業:
《廊坊市天然氣配氣價格方案》、《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方案》和《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方案》經八屆廊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發改部門要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有關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廊坊市發改委。各城燃企業在嚴格執行有關價格政策基礎上,努力降低經營成本,多渠道籌措資源,簽足簽實供氣合同,確實保障居民用氣供應。
附件:1.廊坊市天然氣配氣價格方案
2.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方案
3.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方案
廊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廊坊市天然氣配氣價格方案
依據《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冀價政調〔2017〕202號)、《河北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河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價管規〔2018〕38號)、河北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天然氣價格政策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1〕1235號)、《關于理順天然氣價格加強政策監管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2〕1461號)等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方案。
1.依據天然氣成本監審結論和配氣價格核算辦法,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不再區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戶性質,省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權限范圍內核定的配氣價格統一調整為0.95元/方。此價格為政府定價,是制定天然氣銷售價格和實行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基礎。
2.配氣價格原則上3年核定一次,當配氣管網投資、配送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政策規定進行調整的,可以提前校核。
3.居民和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隨著配氣價格和采購氣價成本變化調整價格。具體價格方案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有關價格機制的規定制定。
4.配氣價格適用范圍:依據河北省有關法規政策授權,本配氣價格方案適用范圍為廊坊市城區(安次區、廣陽區、廊坊開發區、臨空(廊坊)經濟區)和三河市、大廠縣、香河縣、固安縣、永清縣五縣(市)跨縣域經營城燃企業。
5.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2
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方案
依據《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冀價政調〔2017〕202號)、《河北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居民生活用氣實行階梯價格的指導意見》(冀價管〔2014〕74號)、河北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天然氣價格政策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1〕1235號)、《關于理順天然氣價格加強政策監管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2〕1461號)等法規政策規定,完善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方案。
一、居民用天然氣階梯比價與階梯氣量
廊坊市管道天然氣居民用氣實行階梯價格。以家庭用戶年購氣量為計價周期,氣量階梯分為三檔,超額累進加價。一檔天然氣價格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執行;二檔天然氣價格按照與一檔天然氣價格保持1.2倍比價執行;三檔天然氣價格按照與一檔天然氣價格保持1.5倍比價執行。
一般居民生活用氣(炊事和生活熱水用氣)一檔氣量500(含)方,二檔氣量為501-1200(含)方之間,三檔氣量為1200方以上。
壁掛爐居民用戶用氣階梯氣量(包括炊事和生活熱水用氣),一檔氣量為1200(含)方,二檔氣量為1201-3000(含)方之間,三檔氣量為3000方以上。

二、一檔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確定及價格聯動
一檔居民用天然氣價格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確定,并實行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價格聯動后,實行階梯氣價的二、三檔居民用氣價格按照與一檔氣價的比價進行調整(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生活用氣價格相應調整)。
三、居民階梯氣量計價周期
以居民家庭用戶年購氣量為計價周期,依據居民購氣習慣,計價周期設定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計價周期內按照分檔氣價實行氣量超額累進加價結算,購氣量未達到階梯氣量最高標準的,跨計價周期不結轉。本制度實施后及新裝、銷戶等原因用氣不足一年的,依據實際購氣量計算分檔氣量,并按相應的分檔氣價實行氣量超額累進加價結算。
四、執行范圍
廊坊市行政區域內管道天然氣居民用戶用氣。低收入群體居民用戶用氣執行階梯一檔氣價。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范圍以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為準),其生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一般生活用氣第一檔和第二檔氣價的加權平均價格執行(本方案為一檔氣價的1.12倍)。
管道天然氣以外以LNG、CNG等形式供應的居民用氣,其居民(含低收入群體)用氣價格制度由各轄區人民政府自主確定。
五、執行時間
本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此前發布的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國家和省有其它政策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六、有關要求
各城鎮燃氣企業負責按制度要求對本企業天然氣銷售計費系統進行調整,確保按新的計價周期分檔氣量標準執行。
各轄區發改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政策的監督落實,及時處理出現的情況問題。
附件3
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方案
為規范天然氣價格管理,建立靈敏反應天然氣市場供求價格變化的定價機制,按照《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冀價政調〔2017〕202號)、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通知》(冀價管〔2016〕116號)、河北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天然氣價格政策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1〕1235號)、《關于理順天然氣價格加強政策監管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2〕1461號)的有關規定,完善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方案。
一、 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定義
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是指依照國家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機制,下游城鎮居民用氣價格隨著上游天然氣市場供應價格變動而變動的一種價格機制。它是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配氣價格)與城鎮燃氣企業天然氣全部氣源綜合購進價格漲跌趨向一致的價格調整制度,包括順價上調和順價下調。
二、價格聯動計算方式
公式一:居民用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居民用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1-供銷差率)
其中,基期居民用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是指指定周期(或年度)內城鎮燃氣企業全部氣源加權平均購氣價格;調整期居民用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是指自本聯動機制生效以后,聯動周期內城鎮燃氣企業全部氣源天然氣加權平均購氣價格。供銷差率也稱城鎮管網損耗率,按照不超過4%確定,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格。域內有多家燃氣企業的,可合并計算,也可選擇有代表性的企業計算。
公式二:調整期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
三、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周期及啟動點
1.聯動周期:為保持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周期原則上1年不超過1次。依據目前天然氣購銷合同簽訂慣例,年聯動周期時間設定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遇政策調整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2.聯動啟動點:為防止和減少上游價格小幅頻繁波動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終端居民用戶的影響,聯動調整額價格變化幅度小于0.10元/方(不含)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四、居民用氣價格聯動相關程序
1.提出建議。如超過居民用天然氣價格聯動啟動點,城鎮燃氣企業按照聯動公式計算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價建議;
2.制定方案。價格主管部門對調價建議進行審核,認為需要價格聯動的,制定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調整方案;
3.報告審批。順價上調時,調價方案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價格聯動機制上報本級人民政府,經政府領導簽批后再公布實施;順價下調時,由價格主管部門直接確定下調方案并公布實施。
4.公告執行。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方案,由價格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或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執行,城鎮燃氣企業按規定在對外經營場所進行價格公示。
5.跟蹤反饋。價格聯動公告執行后,跟蹤價格動態,實施情況、出現的問題及時匯總,必要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五、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實施范圍
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實施范圍為廊坊市行政區域內管道天然氣居民用氣。
六、執行時間
本價格聯動機制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此前發布的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國家和省有其它政策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定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定州市富源天然氣有限公司:
為有效緩解上下游天然氣價格矛盾,逐步理順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終端價格,根據定州市原物價局《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定政價字〔2018〕19號)中關于居民氣價上下游聯動機制的規定,經測算并報請市政府批準,決定調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上調0.37元/立方米,調整為3.24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氣繼續執行階梯價格,第一、第二、第三階梯銷售價格分別為3.24元/立方米、3.44元/立方米、3.65元/立方米。階梯價格分級用量、計價周期等繼續按定州市原物價局《關于居民生活用氣執行階梯價格的通知》(定政價字〔2014〕17號)執行。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以及未實現抄表到戶的合表用戶,價格標準由2.94元/立方米調整為3.34元/立方米。
二、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通知自2023年6月12日起執行。
(二)在我市轄區內經營且未制定正式價格的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暫時按照本文件規定的價格執行。
(三)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落實價格公示制度,做到明碼標價、透明收費。
定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2日
◆秦皇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聯動調整城市區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



◆遷安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我市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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